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全,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瑞兴音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西街**-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3AM63U。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王良全因与被上诉人长兴瑞兴音尚娱乐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王良全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良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李天蔚
审判员 项 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孟寅
书记员步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