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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2执2037号

周佰艳与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佰艳;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周佰艳

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佰艳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特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佰艳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周佰艳人民币18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上诉案件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亦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已向移送机关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周佰艳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已签定终结执行息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02执2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世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