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8号罪犯张玉,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镇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南刑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于2008年2月27日送入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3月11日调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玉在执行期间,2011年2月2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10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4月13日不予减刑。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玉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残害在校女学生二十余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多名女学生被强奸;张玉参与强奸犯罪十起,其中未遂一起,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张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2018年7月表扬7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崔海成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