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81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石祚祥,男,86岁。
申请执行人:尚氏,女,87岁。
委托代理人:时莲香,女,55岁。
被执行人:石林全,男,44岁。申请执行人石祚祥、尚氏与被执行人石林全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石林全每月各给付原告石祚祥赡养费150元、原告尚氏赡养费150元(给付方式:自2017年11月1日前给付石祚祥、尚氏2017年11月至12月的赡养费共计600元,自2018年起,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前各支付石祚祥、尚氏每人上、下半年的赡养费900元,至原告石祚祥、尚氏终老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林全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祚祥、尚氏代理人时莲香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林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2018年下半年与2019年上半年的赡养费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教育,2019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石林全将执行款3600元交至法院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石祚祥、尚氏(代收人时莲香)。同日,申请执行人石祚祥、尚氏代理人时莲香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8年下半年与2019年上半年的赡养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石林全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