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57号罪犯李关,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运盐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被告人李关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2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运中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20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1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晋10刑更8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具有从严情节,系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抢劫犯罪罪犯,并有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附带民事赔偿14592.07元,未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182.2元。是一名缝纫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五次,余20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