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恢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庆如与被执行人方腾、张珊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腾、张珊珊拒不履行本院(2017)皖088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64.47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方腾,男,1991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91××××××××;张珊珊,女,1995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