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刑更936号 罪犯张高峰,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期自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高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五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高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