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特1号
申请人: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
委托代理人:马震疆、姬娇娜,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王国国,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利尔中晶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国国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隐瞒了其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证据,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
二、仲裁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务派遣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赔偿金,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辩称,本人是通过利尔中晶网上招聘面试被录取的,不知道有劳务派遣的关系;在任职期间也是按在职职工管理的,工资单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伪造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伊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2—1号裁决书认为,利尔中晶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能认定其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协议书。同时,利尔中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也未能证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王国国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书。故而认定王国国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与利尔中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利尔中晶公司支付王国国二倍工资差额10500元;
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利尔中晶公司支付王国国经济赔偿金3500元;
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利尔中晶公司支付王国国2018年10月份工资175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利尔中晶公司在伊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也未能证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王国国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2—1号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应予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二○一九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亚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