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102刑初654号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正,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汉族,大学文化,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广军、杜鹏鹏,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建涛,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户籍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汉族,大专文化,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转逮捕,5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秀丽,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酉献中,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于衡水市武邑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衡水市桃城区勤发酒业,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涛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酉献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4日以衡桃检公诉刑变诉(2018)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涛、酉献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变更起诉;于2018年10月29日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8)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正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虎、张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正、李建涛、酉献中及各相关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红正在任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白干营销公司”)山西区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本公司财产。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中秋节期间,老白干营销公司在中秋省外市场促销中,举行抽奖活动。省外的一级经销商缴纳一定货款,即可参加抽奖。王红正负责的山西忻州劲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腾公司”)预交150万元货款即可参加抽奖。因该客户只有60万元,王红正出资90万元,凑齐该150万元预交款后,以晋腾公司的名义参加老白干营销公司组织召开的抽奖并获得抽奖券。后劲腾公司被抽中一等奖,奖品为价值18万元的“帕萨特”汽车一辆。被告人王红正得知此中奖信息后,对劲腾公司隐瞒中奖信息。2016年7月,王红正让侯某(负责劲腾公司业务,另案处理)办理提车手续。侯某在老白干营销公司办理完中奖购车手续后告知王红正。王红正遂让老白干营销公司山西业务员潘红飞协助其妻子韩某冒充劲腾公司工作人员实现兑奖。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韩某。后王红正使用该车辆。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二)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红正以劲腾公司等客户做活动需要促销用酒的名义,在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瓶23元的价格提出900件,共计12.42万元的41度小青花样品酒,并让被告人李建涛(老白干营销公司山西业务员)帮其卖掉。被告人李建涛明知该样品酒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酒卖予被告人酉献中,从中获利4300元。酉献中在明知李建涛卖给其样品酒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向外销售,从中获利7200元。案发后,李建涛将其中500箱的折价款退交公安机关,已返还老白干营销公司;王红正退出其余400箱折价款5.52万元。李建涛、酉献中退出各自违法所得。 (三)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红正以其负责的山西朔州三众客户业务较好为由,在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坛价值3.98万元的67度封坛50L珍藏酒,将该酒据为己有。案发后,该酒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四)2015年9月份,衡水老白干集团有限公司给被告人王红正负责的四位客户返利,每位返利1万元人民币。王红正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开成衡水老白干红五星39等酒品提货票,后将该酒品占为己有。归案后,王红正退出赃物折款4万元。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王红正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段某、韩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衡水老白干酒业有限公司证明、2015年中秋促销政策,借酒申请单,货物运输通知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抓获证明、身份证明、涉案“帕萨特”轿车登记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正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建涛、酉献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作案后,被告人王红正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涛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酉献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正的辩护人关于王红正占有“帕萨特”轿车、“小青花”样品酒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及李建涛的辩护人关于李建涛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经查均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红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李建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酉献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红正退出的赃物折款人民币九万五千二百元,退还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 五、扣押在案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冀T×××××,所有人韩某)、衡水老白干67度封坛50L珍藏酒一瓶,退还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六、被告人李建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元、被告人酉献中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崔 遵
人民陪审员 徐占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代 娜
书 记 员 赵 洪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