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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辖5号

潘永刚、区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潘永刚;区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5号

原告:潘永刚,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区玉辉,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阮冲村阮北52号。

原告潘永刚与被告被告区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是其干警,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本案被告是其干警,为避免发生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本院指定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斯朗

书 记 员 何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