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5号
原告:潘永刚,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区玉辉,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阮冲村阮北52号。
原告潘永刚与被告被告区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是其干警,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本案被告是其干警,为避免发生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本院指定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斯朗
书 记 员 何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