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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1执353号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马乡信用社与白红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马乡信用社;白红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马乡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系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海波,系野马乡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白红玉,19787年10月10日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马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白红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马乡信用社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吉0881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久慧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群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