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03民初2244号

刘立海与任久芳、任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立海;任久芳;任久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44号

原告:刘立海,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任久芳,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任久成,男,自然人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海诉被告任久芳、任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立海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刘立海负担。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