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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财保33号之一

韩军帅、刘军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韩军帅;刘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韩军帅,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刘军民,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军民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元及韩朋飞所有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现被申请人刘军民愿提供反担保金3100元要求变更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对被申请人刘军民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滑县安通停车场内”为对被申请人刘军民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辆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转移、隐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