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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行审86号

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玉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785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住高密市长丰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5MB26432887。 法定代表人毛凤龙,局长。 行政负责人安世昊,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宝,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潘美辰,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玉梅,女,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0××××××××。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高综执(柏)罚字【2017】第014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11月,在高密市万华机械院内,占用柏城村集体土地899平方米建设车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高综执(柏)罚字【2017】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杨玉梅:“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9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柏城村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每平方米处以罚款30元,共计罚款2697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一并提供了据以作出该决定的证据材料一宗,请求执行该决定书。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负责人安世昊及委托代理人潘美辰、刘占宝,被执行人杨玉梅到会,双方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执行人杨玉梅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 另查明,听证过程中杨玉梅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面积与实际不符,并提供了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出具高密市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影像图中,上述图中显示杨玉梅非法土地面积为375平方米而非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899平方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认真核实杨玉梅非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下便对其进行处罚,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柏)罚字【2017】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善喜

审判员  张 义

审判员  郝凤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艺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