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18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门西山森林公园(龙门高铁站正南一公里)。法定代表人李淑环。被执行人刘振奎,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刘振奎诉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12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刘振奎承担。鉴定费8400元,由原告刘振奎负担5000元,被告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裁定生效后,刘振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2月10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2月7日、12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2019年1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振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