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3执65号被执行人庄先海,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宁陵县。关于庄先海罚金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庄先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本院刑事庭移送,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2019年1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庄先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调查:1、被执行人庄先海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无车辆。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23执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尚鸿
审判员 张光辉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