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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294号之一

蓝护、曾神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蓝护;曾神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294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蓝护,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八甲镇建设路,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银,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曾神有,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

负责人:戴光平,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蓝护与被申请人曾神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粤1781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曾神有驾驶的粤K×××××号的重型货车进行扣押。现蓝护以曾神有已交押金至阳春市中医院为由,申请解除对曾神有驾驶的粤K×××××号的重型货车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蓝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曾神有驾驶的粤K×××××号的重型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哺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