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762号
原告:遵义市鑫泰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添阳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5043999E。
法定代表人:孙建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遵义汇川云禾中医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长青路添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7998XK。
负责人:闵光辉,该医院负责人。
被告:闵光辉,男,住贵州省务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鑫泰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汇川云禾中医医院、闵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鑫泰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汇川云禾中医医院、闵光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鑫泰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鑫泰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遵义汇川云禾中医医院、闵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胡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