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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3民初4081号

徐惠如与陈彪、汤美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惠如;陈彪;汤美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3民初4081号

原告:徐惠如,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东,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彪,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汤美巧,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徐惠如与被告陈彪、汤美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徐惠如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惠如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惠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徐惠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明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严淼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