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3民初4081号
原告:徐惠如,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东,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彪,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汤美巧,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徐惠如与被告陈彪、汤美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徐惠如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惠如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惠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徐惠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明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严淼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