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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0276号

郑胜忠与骆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胜忠;骆佰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82民初10276号

原告:郑胜忠,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骆佰君,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郑胜忠与被告骆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胜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佰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24日、2017年11月16日、2018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三份,借条均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骆佰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郑胜忠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骆佰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金锦

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

书 记员  黄玲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