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26民初8402号
原告:林德喜,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启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林德喜与被告陈启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后,原告林德喜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德喜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