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民初443号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43号。责任人:朱根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枫、曹乐,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金龙飞,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
申请人:顾璇,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
申请人:金长根,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
申请人:徐三妹,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金龙飞、顾璇、金长根、徐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长根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吴房权证越溪字第××号)。本院对上述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马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