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52号
原告:李丁鹏,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金明,男,199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丁鹏与被告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丁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丁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