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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452号

李丁鹏与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丁鹏;王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52号

原告:李丁鹏,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金明,男,199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丁鹏与被告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丁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丁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