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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刑更233号

杨万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杨万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冀06刑更233号罪犯杨万江,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冀10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万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杨万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冀10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冀中狱假字第00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9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9年1月23日决定撤回对罪犯杨万江的假释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撤回对罪犯杨万江的假释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冀中监狱撤回(2018)冀冀中狱假字第00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