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381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莲之花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执行人孙凤生,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 被执行人姜桂侠,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宋德田,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举淑凤,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莲之花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凤生、姜桂侠、宋德田、举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宋德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吉038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