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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行审13号

1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郓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郓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 负责人李宁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郓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欧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曾庆贤,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理字[2018]3037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员工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理字[2018]3037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共计191421元、赔偿金95710.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理字[2018]3037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