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1民特48号

王黎慧、宋传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黎慧;宋传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民特48号

申请人:王黎慧,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宋传生,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78051182。 负责人杜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桂森,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是山东省青州市。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黎慧与申请人宋传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1月24日经青州市云门山街办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青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黎慧各项损失等共计13267元,该赔偿款直接打入申请人王黎慧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户名:王黎慧,卡号:62×××85),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宋传生赔偿申请人王黎慧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02元,当庭过付; 三、本案诉讼保全费200元,由申请人宋传生承担; 四、申请人王黎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五、双方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黎慧与申请人宋传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黎慧与申请人宋传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经青州市云门山街办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青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