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40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树勇,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双拥路**南大院**楼,身份证号码3423011965********。
被
申请人:陈鹏,男,1991年6月14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天长市div>张树勇与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皖1102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鹏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张树勇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鹏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李开胜
人民陪审员 章 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登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