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83号 罪犯张飞,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暂扣与长乐市公安局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六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张飞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3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2日作出(2017)闽01刑更5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飞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飞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