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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2执1973号

顾大红与孟雪、孟宪祥、颜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大红;孟雪;孟宪祥;颜秀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2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顾大红,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孟雪,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孟宪祥,男,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颜秀红,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顾大红与被执行人孟雪、孟宪祥、颜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苏092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658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孟雪、孟宪祥、颜秀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顾大红与被执行人孟雪、孟宪祥、颜秀红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大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