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3民初16号
原告:房艳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住所:黑龙江省肇州县。 经营者:郑国庆,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业主。 原告房艳丽与被告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房艳丽诉称,2018年3月,房艳丽雇用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的车辆运送货物,途经吉林省靖宇县时发生交通事故,为及时救援,房艳丽垫付了救援费7600元,但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不偿还垫付款,故提起诉讼。 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该案应当由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艳丽提起诉讼,要求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返还垫付款,其行为发生地不在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所在地也不在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故肇州县路路通配货总站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季从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