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02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
申请执行人:宁某,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刘某、宁某与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宁某、刘某借款本金2370000元及利息1042800元,共计3412800元。案件受理费34102元,由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为368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377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