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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恢55号之一

刘某、宁某与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宁某;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02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

申请执行人:宁某,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刘某、宁某与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宁某、刘某借款本金2370000元及利息1042800元,共计3412800元。案件受理费34102元,由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为368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377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