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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民初144号

齐秀梅与孙振、杨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秀梅;孙振;杨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22民初144号

原告:齐秀梅,女,1955年9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松,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系齐秀梅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振,男,1991年5月31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被告:杨蕾,女,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梅诉被告孙振、杨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秀梅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振、杨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秀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梅撤回对被告孙振、杨蕾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郝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