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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8民初5010号

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28民初5010号

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南竺院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廷,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增义,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汶水城室外供暖管网管线安装及材料工程发包给原告。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安装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至今尚欠工程款65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至今拒付。综上所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拖欠部分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状起诉。 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就工程名称为:汶水城室外供暖管网管线安装及材料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发包方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月26日。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本工程报价见附材料报价表1份,最终结算以实际所发生的工程量收方计算,安装费用按材料费的12%计取。

六、付款方式:工程开工10天内发包方预付工程预算价6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造价结算书,发包方应在14天内审计完成,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发包方应在3天内拨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80%,设备连接完成试压后付至95%余款5%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完成后7天内全额付清。

七、安全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互相协调现场施工各工种,确保施工正常施工,施工中安全事宜由施工方负责。

八、质量标准:应按规范要求是哦刚,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

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2份,承包方执1份。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约定,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责任,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发包方: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查明,原告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具体用料已由被告方工作人员赵洪发签字确认,完工工程已投入使用。后经原告结算共计工程款1525236.27元,被告已支付900000元,剩余625236.27元未支付,故原告具状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汶水城室外管网材料明细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施工义务,且已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为625236.2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25236.27元。 二、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蒙阴新蒙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8元,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尊文

人民陪审员  刘玉莲

人民陪审员  李连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永花

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