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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142号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强、贾春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强;贾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2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 法定代表人武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三新,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德强,男,汉族,职工,住托县。

被执行人:贾春霞,女,汉族,职工,住托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强、贾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德强、贾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强、贾春霞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强、贾春霞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强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82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贾春霞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58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