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05执11176号

梁海林、梁银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海林;梁银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176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林。被执行人梁银花。梁海林与梁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梁银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海林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3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3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1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8年1月1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梁银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海林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邮政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已告知申请人。2.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梁银花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四、于2019年1月8日启动传统查控,采取了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梁银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海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全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