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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322-2号

李影与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影;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惠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2民初1322-2号

原告:李影,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三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6619203XG。

法定代表人:何彦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市惠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街道办事处瑞祥大街713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7P1X7XG。

法定代表人:赵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影与被告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惠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

原告李影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影负担。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