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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874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李春梅、中山市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李春梅;中山市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87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负责人:洪欢钢。

被告:李春梅,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中山市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梁献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李春梅、中山市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于2019年1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4097元,保全费28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负担。

审判长  刘旭桂

审判员  黎 妙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