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87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负责人:洪欢钢。
被告:李春梅,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中山市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梁献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李春梅、中山市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于2019年1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4097元,保全费28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负担。
审判长 刘旭桂
审判员 黎 妙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