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46号罪犯张苏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住山西省襄汾县,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13年1月8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5)临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张苏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辅助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八次,余430分,月均消费471.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苏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苏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