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8执2297号
申请执行人:田冬梅,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邓秀清,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田冬梅与邓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苏0118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秀清欠原告田冬梅104800元,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438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邓秀清未按上述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田冬梅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被告邓秀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7196元,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光虎
审判员 卜志良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