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02行终1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德鸿,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法定代表人颉换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军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立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佟丽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奖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德鸿因行政答复、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8)京0106行初49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6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征收办)对梁德鸿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载明:“经查,《查处申请书》中提及的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号位于丰台区花乡看丹村村域范围内。丰台区花乡看丹村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在花乡看丹村区域范围内实施腾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花乡看丹村实施的腾退行为属花乡看丹村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管理事项,属于村域自治行为,不纳入房屋征收、拆迁行政管理。” 2018年9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以梁德鸿为申请人、丰台征收办为被申请人作出京建复字[2018]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答复》。 梁德鸿向一审法院诉称,我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号,被纳入北京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腾退范围。看丹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看丹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无法定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等文件,侵害了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及财产权。我向丰台征收办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腾退行为。2018年6月13日,丰台征收办作出《答复》。我向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9月28日,我收到市住建委所作《复议决定书》。我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请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书》、《答复》,并责令丰台征收办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2018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查明认定,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看丹村为改善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推进旧村改造,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通过了《看丹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对看丹村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宅基地进行腾退。2018年5月2日,丰台征收办收到梁德鸿邮寄的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花乡看丹村村民委员会违法进行宅基地拆迁腾退事项,并书面答复梁德鸿。经调查,2018年6月13日,丰台征收办作出《答复》。梁德鸿对《答复》不服,于2018年8月15日向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复议,市住建委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丰台征收办负责丰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丰台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丰台区范围内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丰台征收办在接到梁德鸿的查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了解到花乡看丹村进行宅基地腾退属于村域自治行为不属于房屋征收、拆迁范畴后,在适当期限内对梁德鸿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市住建委收到梁德鸿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作出《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梁德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梁德鸿的诉讼请求。 梁德鸿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判决,并支持其向一审法院所提诉讼请求。梁德鸿认为:涉案宅基地腾退行为违法,丰台征收办、市住建委未履行相应职责;一审法院以涉案宅基地腾退属于村民自治为由所作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未以法律为准绳。 丰台征收办、市住建委未对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庭审期间,丰台征收办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用以证明《答复》合法:1、查处申请书、EMS快递单及邮件查询结果;2、看丹村第九届七次村民代表会看丹投资管理中心第三届六次股东代表会议程、看丹村第九届七次村民代表会看丹投资管理中心第三届六次股东代表会记录、看丹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看丹村第九届七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关于看丹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情况说明;4、《答复》、国内挂号信函收据;5、《复议决定书》。 在一审法院庭审期间,市住建委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复议决定书》合法:1、EMS快递单、行政复议申请、梁德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答复》、挂号信信封;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4、行政复议答复书;5、审批表、《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EMS快递单及邮件查询结果。 在一审法院庭审期间,梁德鸿出示了《北京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册》,用以证明丰台征收办具有查处涉案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丰台征收办、市住建委所提《答复》、《复议决定书》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本院在此不予评论;丰台征收办、市住建委所提其他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梁德鸿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提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丰台征收办具有受理梁德鸿所提涉案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市住建委具有接收梁德鸿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梁德鸿向丰台征收办提交查处申请所要求查处的行为,属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看丹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决定实施的宅基地腾退行为,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范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丰台征收办对该村民自治范畴的宅基地腾退行为,不具有查处的行政职权。丰台征收办接到梁德鸿的涉案申请并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对梁德鸿作出并送达《答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无误。市住建委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亦合法。梁德鸿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梁德鸿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 勇
审判员 周建忠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方浩然
书记员贯志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