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初53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超,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MA3DJY6C7W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投资人。
被告:尤某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