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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民初536号

张某某、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尤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初53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超,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MA3DJY6C7W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投资人。

被告:尤某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