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843号之一
申请人:徐某1,193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徐某2,女,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徐某3,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徐某4,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徐某5,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徐某6,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徐某7,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以上七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某1,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
申请人:李某2,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
申请人:李某3(曾用名李汇惠),女,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徐某7诉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徐某7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徐某7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孔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