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229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永芳,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管委会靖宝市场****,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66********。
被执行人:杨传亮,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管委会五星村**民身份号码4312291986********。 申请执行人陶永芳与被执行人杨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湘1229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传亮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永芳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2018年10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传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陶永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0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传亮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等信息情况。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传亮名下存款1200元。于2018年11月22日向靖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传亮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于2018年10月2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杨传亮的财产情况,于2019年1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杨传亮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传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9230元及利息491元共计9721元。经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传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琦
审判员 蒋茂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兮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