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刑更130号罪犯王晓卫,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102000元予以追缴(已交)。
被告人王晓卫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蚌刑终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9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陶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李超、甘璐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假释建议,罪犯王晓卫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王晓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晓卫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六次、监狱服刑积极分子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五年五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铜陵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实,该犯自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奖励六次、2017年度监狱服刑积极分子一次。2、罪犯王晓卫的陈述证实,罪犯王晓卫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怀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晓卫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本院2018年3月2日出具的收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追缴违法所得102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卫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罪犯王晓卫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罪犯王晓卫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用
审 判 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