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23民初8791号之一
申请人:刘亮,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
申请人:邢干,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刘亮与被告邢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亮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苏1323财保16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邢干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隆某嘉苑小区6号楼1401室房产,现刘亮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干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产的查封。
审判员 房宇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