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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民初8791号之一

邢干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亮;邢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23民初8791号之一

申请人:刘亮,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

申请人:邢干,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刘亮与被告邢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亮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苏1323财保16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邢干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隆某嘉苑小区6号楼1401室房产,现刘亮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干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产的查封。

审判员  房宇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