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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1执1313号之一

唐良文、濮思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良文;濮思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执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良文,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濮思天,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良文与被执行人濮思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1民初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滕永龙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芮道昌

书记员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