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029号 罪犯李大峰,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大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币种,下同);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351.7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大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李大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大峰系累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峰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因殴打他犯被扣考核分8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〇一七年二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52.5分,上次裁定减刑后剩余考核分114分,共计考核分2466.5分,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大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李大峰系累犯,在考核期间因违规被扣考核分80分,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从严后仍可减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大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