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3民初6号
原告:熊全潮,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51015705M。
法定代表人:宋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熊全潮与被告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全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全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3389.10元;2.本案所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原告多次自罗田县三里畈镇黄岗庙村、錾字石村、七道河村、三里畈村为被告公司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应付原告运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3389.10元,被告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3389.10元的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困难为由未付。现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被告于2017年7月5日出具的金额为33389.10元的欠条,经本院核实,真实有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3389.1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负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熊全潮欠款3338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0元,由被告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秋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