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502执203号 何永辉与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本院(2018)甘0502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永辉要求被执行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6000元,被执行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琦 微信公众号“”